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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华签证简介
2025-04-27 18:36

一、基本概念

  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

  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中国签证机关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二、签发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它驻外机构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三、签证种类

中国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

签证种类

申请人范围

C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D

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F

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J1

外国常驻(居留超过180日)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J2

入境进行短期(停留不超过180日)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M

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Q1

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Q2

入境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R

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S1

入境长期(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S2

入境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X1

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X2

在中国境内短期(不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Z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四、港澳签证

  (一)香港特区签证

1、香港特区给予部分国家和地区人员免签证待遇。请点击这里了解详情:

http://www.immd.gov.hk/sc/services/hk-visas/visit-transit/visit-visa-entry-permit.html#part2 

  2、不享受免签证待遇的外国人赴港,须申请赴港签证。

  (二) 澳门特区签证

1、澳门特区给予部分国家和地区人员免签证待遇。请点击这里了解详情:

https://www.gov.mo/zh-hans/services/ps-1474/ps-1474b/#6

2、除少数特定国家人员外,不享受免签证待遇的外国人,原则上可在澳门口岸办理落地签证。

  同时申请前往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的外国人,须分别申请内地签证和赴港、赴澳签证。

  五、有效期

  签证的入境有效期(“enter before”),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六、入境次数

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七、停留期

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华逾期停留的,将被处以罚款或其他处罚。

  八、居留手续

  外国人持D字、J1字、Q1字、S1字、X1字签证入境后,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外国人持W系列外交、礼遇、公务、普通签证入境后,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外交部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附件: